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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西省校企研究生教育创新中心研究生毕业及导师考核相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山西省校企研究生教育创新中心研究生毕业及导师考核
相关工作的通知
晋教研[2009]1号
各有关高校、各研究生教育创新中心、国家及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为进一步推进研究生教育培养、管理模式改革,加强创新型人才培养力度,推动我省研究生教育创新中心建设,鼓励高校教师及研究生长期深入企业从事研发及技术服务,山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经济委员会、山西省产学研工程领导组根据《关于建立校企研究生教育创新中心及有关工作的通知》(晋经技术字〔2006〕88号)精神,现将对进入校企联合培养研究生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从事研究和创新工作的在读研究生毕业考核及导师考核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积极探索研究生教育直接服务地方经济建设的人才培养模式,鼓励研究生在生产一线中发现、解决技术难题,提升创新能力
1、进入“中心”从事研究和创新工作的在读研究生,一般不再以在读期间是否发表学术论文作为唯一考核指标。研究生在高校及企业导师的指导下参加企业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研发及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并以企业实际技术难题、技术创新项目为主要内容完成的学位论文,以及申请发明专利、完成产品设计或研究课题的总结报告的质量和水平,可作为衡量能否毕业、授予学位的主要指标。
2、进入“中心”从事研究和创新工作的在读研究生,原则上应和企业签订技术保密协议,研究课题因涉及企业技术机密(包括新工艺、新技术及关键技术等)而不宜公开发表学术论文的,学校可以组织有保密资质的专家组成答辩委员会组织答辩。
3、研究生在“中心”从事研究和创新工作的经历及表现应作为该生学业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研究生毕业后,所在“中心”应出具写实性的评语,由山西省经委技术创新处、山西省教育厅研究生处、山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山西省产学研工程领导组办公室联合颁发《研究生创新中心实践经历证书》。
二、探索鼓励导师长期“深入企业、服务社会”的有效途径,建立多元化的导师考核机制
1、解决企业的难题和实际问题,需要一个深入了解企业的长期过程,对进入“中心”的导师考核,学校应根据高校导师在企业从事与该企业实际问题相关的研究工作及技术服务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考核机制。对长期深入企业的高校导师,其所在高校对其考核的周期应为三年以上,考核指标应结合企业实际情况,以申请发明专利、完成产品设计或为企业带来的经济效益及其在“中心”所培养的研究生的数量和质量、从事的研究工作的业绩及相关成果来考核。
2、学校应将高校导师进入企业从事技术研发和服务的工作、所解决的实际问题以及为企业带来的经济效益等,作为培养研究生的工作量,适当计入其培养研究生的工作量报酬中。
山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 山西省教育厅
山西省经济委员会 山西省产学研工程领导组
二○○九年三月五日